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5民初81号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泽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被告:通化市东昌区尚亿美发工作室,住所地:通化市。
法定代表人:丛永贺。
被告:丛永贺,男,汉族,1980年12月30日出生,住通化市。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化市东昌区尚亿美发工作室、丛永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原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万元,并于2021年6月2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其在本院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