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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多比公司与上海风语筑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沪知民初字第440号
案件名称奥多比公司与上海风语筑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多比公司,上海某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440号原告奥多比公司(AdobeSystemsIncorporated)。

法定代表人约翰·斯科特·埃文斯(JohnScottEvans)。

委托代理人袁新忠,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惠锋,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杨宏芹,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多比公司与被告上海某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奥多比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奥多比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多比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奥多比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程 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蕴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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