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终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乡县玉潭镇幸福万家食品店,住宁乡县玉潭镇宁乡大道***号(优雅翠园*栋)。
经营者张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乡县玉潭镇幸福万家食品店(经营者张健)与被上诉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0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宁乡县玉潭镇幸福万家食品店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宁乡县玉潭镇幸福万家食品店(经营者张健)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宁乡县玉潭镇幸福万家食品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宁乡县玉潭镇幸福万家食品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