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初12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洪鹏,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鹏,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惠客隆超市贾汪塔山加盟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双塔南路西侧。
经营者马先飞。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惠客隆超市贾汪塔山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后收取38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