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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碧华与宁波鑫盛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祥兆书写工具厂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2民初523号
案件名称金碧华与宁波鑫盛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祥兆书写工具厂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碧华,宁波鑫盛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祥兆书写工具厂,江苏祥兆文具有限公司,NATIONALPENCORP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523号原告:金碧华。

委托代理人:袁广兴,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晓春,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鑫盛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法定代表人:王岳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祥兆书写工具厂。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熟市东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祥兆文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熟市东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NATIONALPENCORP。

住所地:9395CABOTDRSNDIEGOCA92126USA。

法定代表人:不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华与被告宁波鑫盛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祥兆书写工具厂、江苏祥兆文具有限公司、NATIONALPENCORP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碧华以尚有证据待调取及补充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金碧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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