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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灶台故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新区鸿山灶台故事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291民初708号
案件名称江苏灶台故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新区鸿山灶台故事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灶台故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新区鸿山灶台故事餐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708号原告江苏灶台故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CND)。

法定代表人仇德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华,盐城市盐都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区鸿山灶台故事餐馆,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

经营者徐丰兰。

委托代理人王瑞,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灶台故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灶台故事公司)与被告新区鸿山灶台故事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灶台故事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灶台故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灶台故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此款已由灶台故事公司预交),由灶台故事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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