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6391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翔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潘秀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翔翥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晨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亦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