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初201号原告:蔡卫杰。
委托代理人:张玉海,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瑶瑶,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睿改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仅作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蔡映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卫杰与被告广州睿改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卫杰因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卫杰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卫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蔡卫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