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294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鑫宇东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王集乡雨淋头村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MA9FEAPMXN。
法定代表人:李欣余。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鑫宇东鑫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其与平顶山鑫宇东鑫商贸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平顶山鑫宇东鑫商贸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请求,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