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初954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被告:城阳区金驰超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经营者:金驰。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诉被告城阳区金驰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原告逾期未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