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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刘小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302知民初177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刘小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刘小俊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2知民初177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小俊,女,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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