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692民初499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秀芸,女,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系牟平区名尚瓷砖经销处经营者,住烟台市牟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秀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