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知初字第71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维尔Bakertown西路2623号(w2623BakertownRoad,Helenville,WI53137,USA)。
法定代表人马克·彼得森(MarkP·Peterson),总裁。
委托代理人叶文婧、唐小媛,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义桥金属材料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雅娟。
委托代理人周建中,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万维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郑晓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杭州义桥金属材料市场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维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义桥金属材料市场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维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软件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义桥金属材料市场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维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