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42号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职务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黎孟龙,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振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中宇通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又勋。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诉被告青岛中宇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易威登��利蒂撤回对被告青岛中宇通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