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1047号原告:胡常武。
委托代理人:任安伟,义乌市商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美爱,系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F3-16965AB号商位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董世博,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常武诉被告程美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常武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常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胡常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