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7888号原告杭州春江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柴为民。
委托代理人彭红,浙江春江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瑞文,浙江春江明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春江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石其良。
原告杭州春江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春江阀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 贞审 判 员 钱建亮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秋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