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1106号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蒋国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家磊,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西山。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委托代理人:余鸣章、周梦莎,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西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85元,减半收取2242.5元,由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