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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易久商贸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东北大有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675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易久商贸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东北大有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易久商贸有限公司;黑龙江东北大有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合同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675号原告深圳市易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工业东路175号鹏峰发工业区1栋3楼,法定代表人王玉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芳华,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东北大有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知一镇向化村,法定代表人王海军。

委托代理人周建新,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林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认定的事实与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鸡西金源农场游戏公司起诉被告深圳市易久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801号]关联,本案必须以该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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