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116号原告庄立,男,汉族,1971年6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
委托代理人任洁玮,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怡,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庄志。
委托代理人黄武双,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怡,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弘毅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
被告瑞思迈(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大卫·本戴尔维斯。
本院受理原告庄立、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弘毅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毅公司)、瑞思迈(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思迈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被告瑞思迈公司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被告瑞思迈公司认为其住所地和经营地均在北京,且原告主张的弘毅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来源于瑞思迈公司,而其销售行为地也在北京,并且本案原告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亦在北京。
因此基于便于法院查清事实及方便双方当事人的原则,本案应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系专利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因本案被告之一弘毅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华山路XXX号XXX室,在本院辖区内。
故根据上述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瑞思迈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瑞思迈(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瑞思迈(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徐 飞代理审判员 陈瑶瑶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