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258号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孙孝瞳(SONHYODONG)。
委托代理人陈伟。
委托代理人杨利娟。
被告温州市仁爱工艺礼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逢祥。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云。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仁爱工艺礼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爱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后,被告仁爱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被告仁爱公司认为该公司住所地位于温州市平阳县,阿里巴巴公司住所地位于杭州市滨江区,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地为温州市平阳县。
因此本案无论侵权行为地还是被告住所地均不在上海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上述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专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以及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原告提交的初步证据显示,原告通过阿里巴巴网站(1688.com)上开设的仁爱工艺礼品旗舰店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收货地址为上海市黄浦区马当路XXX弄XXX号楼409室。
该收货地可以认定为被控侵权产品销售行为的结果发生地,在本院辖区,故依据前述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仁爱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温州市仁爱工艺礼品制造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温州市仁爱工艺礼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并于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徐 飞代理审判员 陈瑶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