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308、309号原告周艳华。
委托代理人唐建人,湖南都庞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卫东,东莞市展智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聚源点滴灯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桂淮。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艳华诉被告深圳市聚源点滴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33039××××.9、ZL20143012××××.9)两案期间,原告于2016年4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艳华撤回起诉。
每案受理费人民币2332.32元,两案共计人民币4664.64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332.32元,由原告周艳华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于 春 辉代理审判员 江 剑 军代理审判员 费 晓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杨泽芳(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