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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长乐来得福油脂有限公司、福州市马尾区旺嘉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民终547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长乐来得福油脂有限公司、福州市马尾区旺嘉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长乐来得福油脂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市马尾区旺嘉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终5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乐来得福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

法定代表人林仰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福州市马尾区旺嘉便利店,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经营者林清。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长乐来得福油脂有限公司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福州市马尾区旺嘉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判: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初字第2018号民事判决)中,上诉人长乐来得福油脂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通知要求的期限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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