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931号原告:百家好(上海)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陆路1934号1层。
法定代表人:禹锺琓,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大乐,职员。
被告:匡甫成,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鸣章、周梦莎,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百家好(上海)时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匡甫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百家好(上海)时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百家好(上海)时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