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初36号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红旗路53号。
法定代表人张昌礼,该协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袁欣,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宝山区海成粮油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江杨北路98号市场内粮油区26号。
经营者曹良萍。
被告东台市富成米厂,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富安镇圩里村十一组。
投资人徐林宁。
本院在审理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与被告上海市宝山区海成粮油经营部、东台市富成米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以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