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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朗阁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安徽朗阁泓泰自费留学服务有限公司、芜湖朗阁英语培训中心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皖02民辖终128号
案件名称上海朗阁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安徽朗阁泓泰自费留学服务有限公司、芜湖朗阁英语培训中心管辖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朗阁泓泰自费留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朗阁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芜湖朗阁英语培训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民辖终1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朗阁泓泰自费留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法定代表人:李军,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朗阁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1613592J。

法定代表人:刘常研,总经理。

原审被告:芜湖朗阁英语培训中心,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李军,职务不详。

上诉人安徽朗阁泓泰自费留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朗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朗阁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芜湖朗阁英语培训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2016)皖0291民初7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审法院认为,其于2011年9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管辖芜湖市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诉讼标的额为50万以下的一般知识产权案件,而该案讼争的系一般知识产权纠纷且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故原审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安徽朗阁公司上诉称:该案非知识产权纠纷,而是一般的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该案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均在芜湖市区,故该案应由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于2011年9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管辖芜湖市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诉讼标的额为50万以下的一般知识产权案件,而本案讼争的系商标权侵权纠纷,属一般知识产权纠纷且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安徽朗阁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琴芳审 判 员  陈永红代理审判员  徐海军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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