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435号原告:林振仿,男,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委托代理人:李伟光,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铭,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宝林,男,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本院受理原告林振仿诉被告冯宝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振仿于2016年5月3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涉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振仿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23.25元,由原告林振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