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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濠丰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604民初3109号
案件名称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濠丰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濠丰五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3109号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6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52575W。

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濠丰五金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三溪达兴市场**号铺。

注册号440683600104826。

经营者严敬球,男,汉族,1956年3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濠丰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濠丰五金店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濠丰五金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该款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时已全额预交,对多预交部分,在本裁定书生效后,经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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