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初77号原告广州市强生信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671号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邱强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艳洁,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州晟鑫琦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黄山路217号-5019室。
法定代表人谢峰毅。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强生信达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晟鑫琦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州市强生信达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晟鑫琦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强生信达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强生信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晟鑫琦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按规定减半后收取525元,由原告广州市强生信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