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磊若软件公司(美国)(RhinoSoftware,Inc.)诉吉林鸿跃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长民三初字第206号
案件名称磊若软件公司(美国)(RhinoSoftware,Inc.)诉吉林鸿跃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磊若软件公司,吉林鸿跃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三初字第206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美国)(RhinoSoftware,In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Bakertown西路2693号。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

委托代理人:黄志欣。

被告:吉林鸿跃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吉盛小区3-8栋130室。

法定代表人:韩丽。

委托代理人:张恒国,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美国)(RhinoSoftware,Inc.)与被告吉林鸿跃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将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15万元变更为1万元,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美国)(RhinoSoftware,Inc.)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美国)(RhinoSoftware,Inc.)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3275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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