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民初800号原告王雪丹,女,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港头镇光辉村东南147-1号。
委托代理人欧发达、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艺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栾城区南客村。
法定代表人靳辉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2元减半收取即526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