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02民初2567号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政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储宁宇、戴静远,上海市丁纪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中山。
法定代表人:章锡根。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