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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信安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京知民初字第904号
案件名称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信安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信安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信安珞珈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904号原告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9号汇智大厦B楼17层。

法定代表人黄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佑平,北京博雅睿泉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杨国权,北京博雅睿泉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北京信安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西里21号A座8246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总裁。

委托代理人赵烨,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信安珞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喻东路4号慧谷时空1栋14层08室。

法定代表人丁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烨,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飞天诚信公司)诉被告北京信安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信安公司)、武汉信安珞珈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武汉信安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飞天诚信公司于2016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飞天诚信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信安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和武汉信安珞珈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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