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456号原告:黄立畅,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佳武,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酷客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侯健威,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立畅诉被告广州酷客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立畅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立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