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6执61号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21年6月18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25日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李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结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6执61号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21年6月18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25日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李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结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