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2知民初161号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临平大道592号。
法定代表人:任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孟,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影,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站区蓝豪电器商行。
住所地:洛阳市聚客隆家电市场40号西。
经营者:陈彩霞,女,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
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站区蓝豪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