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刑更80号罪犯黄某,现在黄石监狱服刑。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2014)鄂下陆刑初字第000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本次减刑缴纳10000元)。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鄂黄石中刑终字第00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期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黄石监狱于2016年5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立案后五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黄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获监狱2015年1季度表扬、2015年2季度记功、2015年3季度表扬、2015年4季度记功,减刑考验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及具事实材料、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黄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
确有悔改的表现,依法可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某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