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民终61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妮,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虎门腾胜电器店,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注册号为441×××××××××。
经营者:李某1,男,汉族,1979年9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陆河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41××××××××××××794。
上诉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虎门腾胜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粤1972民初2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5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本院予以退回125元给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