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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奥莱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20民辖终197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奥莱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奥莱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好夫人电器厨卫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辖终1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李瑜,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连燕,系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志兵、郑伟,均系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山市奥莱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土林,系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仲平、何礼俊,分别系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中山市好夫人电器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月英。

上诉人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樱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花中国公司),原审被告中山市奥莱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莱公司)、中山市好夫人电器厨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夫人公司)不正当竞争及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知民初字第24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广州樱花公司上诉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的案由首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按照上述规定应以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作为管辖地,而广州樱花公司的住所地在广州市海珠区。

同时,本案另一个案由是不正当竞争,对此,樱花中国公司是针对广州樱花公司的企业名称提出的,广州樱花公司的企业名称管辖地也是广州市海珠区。

综合来看,本案管辖法院应以广州樱花公司住所地及企业名称管辖地所在的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为优先。

二、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审理知识产权案件。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樱花中国公司,原审被告奥莱公司、好夫人公司均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不正当竞争及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原审被告奥莱公司与好夫人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两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属原审法院的辖区范围,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广州樱花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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