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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市骏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贵州毕节双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黔民辖终25号
案件名称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市骏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贵州毕节双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扬州市骏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毕节双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毕节双山新区管理委员会,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贵州兴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民辖终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骏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邮仪路西侧-1。

法定代表人:任玉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双华路三段***号。

法定代表人:梁熹,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毕节双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双山开发区梨树镇。

法定代表人:徐长周,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毕节双山新区管理委员会。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梨树镇归化大桥桥头。

法定代表人:赵永富,该委员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

法定代表人:江礼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梨树镇梨树村。

负责人:杨巨旗,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兴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小坝镇。

法定代表人:邓步国。

被上诉人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贵州毕节双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毕节双山新区管理委员会、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贵州兴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扬州市骏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上诉人扬州市骏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5)筑知民初字第27-1号民事裁定,驳回扬州市骏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扬州市骏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扬州市骏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上诉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原审法院寄发的诉讼材料无法证明被上诉人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诉案件侵权地位于贵州省毕节市职教城文渊大道的道路路段上,上诉人根本未收到原审法院在(2015)筑知民初字第27-1号民事裁定书中所涉及的(2015)黔筑立诚公字第3214号公证书及其附件。

2、原审法院受理无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专利管辖的规定,即使被上诉人所诉侵权成立,该案也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既非被告所在地也非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无权受理此案。

请求依法撤销(2015)筑知民初字第27-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交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六被上诉人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从原审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时提交的诉状及起诉材料中,可以看出被诉侵权产品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为贵州省毕节市双山新区职教城文渊大道,即本案侵权行为地为贵州省毕节市。

另,原审被告贵州毕节双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毕节双山新区管理委员会、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贵州兴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亦位于贵州省毕节市。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贵州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扬州市骏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关于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扬州市骏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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