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知民初175号 原告:霸州市新星模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邱小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涛,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立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
法定代表人:单仕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雯雯,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霸州市新星模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市立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霸州市新星模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日照市立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霸州市新星模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