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02民初3929号之一原告:北京世相科技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6号楼8层801号01。
法定代表人:张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汉一,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天弘,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博度文化创意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经济开发区栖霞街道广月路1号。
法定代表人:夏仲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平,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世相科技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博度文化创意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世相科技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北京世相科技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