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322-2323号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顺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小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礼靖,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庆鑫五金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
负责人:池江海。
被告:池江海,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本院审理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康市庆鑫五金制品厂、池江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中,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两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永康市庆鑫五金制品厂、池江海的起诉。
两案受理费共3300元(已减半计),由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