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初362号原告蔡文俊。
委托代理人黄伟丹,瑞安市翔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陈晓宇,瑞安市翔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平阳县启发塑料制品厂,经营场所浙江省平阳县。
经营者孙启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文俊与被告平阳县启发塑料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文俊于2016年4月2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文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文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蔡文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