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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兴与河南远辉建材有限公司、陈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知民初716号
案件名称周建兴与河南远辉建材有限公司、陈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建兴;河南远辉建材有限公司;陈聪;福建辉钻厨卫有限公司;王登国;泉州辉钻贸易有限公司;福建辉钻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716号原告:周建兴,男,汉族,1985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锦浓,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远辉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康庄洁具市场1厅北7号法定代表人:陈聪。

被告:陈聪,男,汉族,1986年10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修武县。

被告:福建辉钻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联盟村宝成路26号森辉工贸4楼。

法定代表人:王登国。

被告:王登国,男,1988年5月26日出生。

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泉州辉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江滨路与堤后路之间江滨花园城E组团1号楼店面07。

法定代表人:王雪姑被告:福建辉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宝成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陈振波。

原告周建兴诉被告河南远辉建材有限公司、被告河陈聪、被告福建辉钻厨卫有限公司、被告王登国、被告泉州辉钻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福建辉钻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因与各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华冠种业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建兴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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