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终5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帝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 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XX环XX居XX基地XX区XX号。
法定代表人:吕高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宁娜,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 陕西帝兴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2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