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晋1182执512号冀某某:冀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移送执行标的没收3251箱假冒53度汾藏酒、259箱假冒42度珍品原a10酒、不锈钢漏斗一把、塑料刻度杯一个。
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收3251箱假冒53度汾藏酒、259箱假冒42度珍品原a10酒、不锈钢漏斗一把、塑料刻度杯一个没收销毁。
本院已于2021年6月21日将该上述物品均已销毁。
至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移送执行的(2020晋1182刑初193号判决书没收销毁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