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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1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徐州市泉山区聪明屋文化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312民初5121号
案件名称5121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徐州市泉山区聪明屋文化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市泉山区聪明屋文化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5121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室。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春柳,江苏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然,江苏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泉山区聪明屋文化用品店,住所地煤建路28号楼下门面(求是小学对面)。

经营者:吴东秀。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市泉山区聪明屋文化用品店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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