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知民初字第85号原告北京奥特舒尔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一弘,北京奥特舒尔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眭花琴,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好又多超市连锁宇发加盟店。
经营人李冬平。
委托代理人丁明胜,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程程,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奥特舒尔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好又多超市连锁宇发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奥特舒尔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奥特舒尔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好又多超市连锁宇发加盟店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奥特舒尔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北京奥特舒尔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