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2680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春乔、高瑜,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平安超市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凤凰台路**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平安超市有限公司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