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民终10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南宁市宏鸣百货店,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兴象路西二里**号。
经营者:吕飞,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海军,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宁市宏鸣百货店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市民三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冕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成渝、覃岚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4月14日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陈雪娇担任法庭记录。
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南宁市宏鸣百货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以及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宁市宏鸣百货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余额5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南宁市宏鸣百货店(已预交3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